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相关规定,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学生走读管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走读的条件: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的要求,原则上,只有家庭居住在长春市内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可以办理走读;
2.具有特殊情况的非长春本市学生办理走读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年级辅导员提交《个人走读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先行审核,后报学部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处复审。
特殊情况包括:
(1)家长在长春市陪读的。
(2)由于身体原因、心理原因不适合在寝室居住的。
(3)毕业年级学生在外地参与实习的。
二、办理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有特殊情况可在每周三13:30—16:30至学生处少数民族学生科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走读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有走读意愿的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申请,携带《个人走读书面申请》(包括:个人自然情况及申请走读的原因,还应注明“无论发生任何意外,概与学校无关,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和户口复印件各一份提交给所在年级辅导员,由辅导员先行审核。
如果经过审核,不具备办理走读的条件,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若具备办理走读的相应条件,则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长春本市学生: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
(2)具有特殊情况的非长春本市学生:必须满足以上所列特殊情况的方可办理走读手续。并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
2.家长签字。学生办理走读手续,家长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1)长春本市学生:由家长亲自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具有特殊情况的非长春本市学生:应由所在年级辅导员与其家长进行沟通,在征得同意后,可代替学生家长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上签字;
3.学部审核。辅导员和学部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审核通过后,辅导员和副书记应同时在学生《个人走读书面申请》上签字。学部副书记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和《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上分别签字并加盖学部公章;
4.公寓管理中心审核。所在校区公寓管理中心应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5.学校复核。学生处教育科进行复核,要求具备《个人走读书面申请》和户口复印件各一份,《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和《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各三份。复核通过后,学生处教育科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6.手续登记备案。以上手续办理之后,学生将三份《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分别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备案。《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除一份本人留存外,其余两份分别交学生处和所在学部备案。
四、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处办理走读工作流程图: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申请书
年 月 日
姓 名 |
|
学 院 |
|
专 业 |
|
年 级 |
|
家庭现住址 |
|
申请走读原因 |
|
家长意见 |
家长签字: |
学院意见 |
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签字: (公 章) |
公寓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
学生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
|
|
|
|
|
|
|
注:办完手续后,将此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财务处备案。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
甲方: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处
乙方:教育学部
丙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在校大学生校外居住的有关要求,明确学生校外居住期间学校、学院与学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三方承诺坚持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三方利益。
第二条 校外居住由符合校外居住条件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教育科复审。学生处教育科为唯一日常管理审批机构。
第三条 学生处教育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申请学生是否可以在校外居住。经学生处教育科批准的学生,须到财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四条 甲方责任
严格审批,准确掌握校外居住学生各种信息。
第五条 乙方责任
校外居住学生资格审核、上报申请并做不定期走访,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丙方责任
丙方须遵守校外居住的相关条款,确保住宿及人身安全,居住地点改变应及时通知学院及学生处教育科。校外居住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均由丙方承担,与甲方、乙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甲方: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处 |
乙方:教育学部 |
丙方:学生本人 |
学生处教育科科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党委副书记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