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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部学生寝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7-06-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部学生寝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寝室包括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本科生、研究生寝室以及学生寝室周围的公共区域。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寝室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学校寝室用电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学生各年级、寝室设有防火安全责任人。年级防火安全责任人为本年级学生辅导员;班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各班班长、团支书担任;寝室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寝室长担任。防火安全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本年级、班级、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火灾事故报警电话:保卫处值班室:85098110和火警119。发生火灾后,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积极配合开展灭火与救援和火灾原因调查等。

第四条 学生寝室消防管理

(一)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和存放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加热棒、电热杯、电水壶、电饭锅、电褥子、电吹风、电熨板等电器设备。

(二)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蜡烛、酒精、鞭炮、汽油及燃具等。

(三)学生寝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等)。

(四)学生寝室内禁止私接电线,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禁止私自拆修,须及时联系校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五)严禁人离开寝室时,不及时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六)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寝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等。

(七)严禁遮挡、埋压、圈占、破坏寝室楼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安全门、应急灯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五条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违反《教育学部寝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二)由于违纪行为造成火险或火灾事故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应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经学部学生寝室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协同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教育学部学生寝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权在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教育学部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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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部学生寝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寝室包括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本科生、研究生寝室以及学生寝室周围的公共区域。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寝室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生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学校寝室用电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学生各年级、寝室设有防火安全责任人。年级防火安全责任人为本年级学生辅导员;班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各班班长、团支书担任;寝室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寝室长担任。防火安全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本年级、班级、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火灾事故报警电话:保卫处值班室:85098110和火警119。发生火灾后,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积极配合开展灭火与救援和火灾原因调查等。

第四条 学生寝室消防管理

(一)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和存放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加热棒、电热杯、电水壶、电饭锅、电褥子、电吹风、电熨板等电器设备。

(二)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蜡烛、酒精、鞭炮、汽油及燃具等。

(三)学生寝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等)。

(四)学生寝室内禁止私接电线,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禁止私自拆修,须及时联系校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五)严禁人离开寝室时,不及时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六)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寝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等。

(七)严禁遮挡、埋压、圈占、破坏寝室楼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安全门、应急灯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五条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违反《教育学部寝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二)由于违纪行为造成火险或火灾事故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应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经学部学生寝室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协同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教育学部学生寝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权在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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