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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师校发字[2005]36号
时间:2017-06-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校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条件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4.未转过专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2.所学专业为艺术类、体育类、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中美合作项目、软件工程等特殊专业的。

(三)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于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单位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提出转专业的。

第八条  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为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15%。少于60人的专业,转出学生控制在10%以内,转入学生控制在15%以内;大于60人的专业,转出的学生控制在15%以内,转入的学生控制在10%以内。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学院审查同意,经学校审核批准,由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不含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过30天以上,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可以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由学校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到原专业学习。逾期不办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长学期选课未达到10学分或者在6年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决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备案;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3至6年内(不含休学),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可毕业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东师校发字[1995]7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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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校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条件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4.未转过专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2.所学专业为艺术类、体育类、英语(电子商务)、日语(电子商务)、俄语(电子商务)、中美合作项目、软件工程等特殊专业的。

(三)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于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单位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提出转专业的。

第八条  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为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15%。少于60人的专业,转出学生控制在10%以内,转入学生控制在15%以内;大于60人的专业,转出的学生控制在15%以内,转入的学生控制在10%以内。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学院审查同意,经学校审核批准,由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不含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过30天以上,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可以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由学校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到原专业学习。逾期不办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长学期选课未达到10学分或者在6年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决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备案;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3至6年内(不含休学),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可毕业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东师校发字[1995]7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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