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和提高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工作,做到心理问题及早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干预,维护学校、社会和学生家庭的稳定,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将“心理危机”转化为学生的“发展契机”促进学生健康和协发展,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制定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因身心成长变化和环境适应不良而引起的内心混乱、绝望、沮丧、极度痛苦等严重心理失调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学校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的伤害行为发生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生命安全,使之恢复心理平衡,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重新适应大学生活和学习。心理危机干预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
1.教育原则。根据大学生成长发展的规
律,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大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认识和了解,帮助大学生摆脱和战胜心理危机,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和学会压力管理技巧,具有化解危机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2.预防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热爱生活、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意识,帮助学生正确处理自己以及会化解他人危机的知识、方法和技巧。
3.时限原则。危机干预的时间一般在危机发生后的数个小时、数天或数星期,干预的最佳时间一般在事件发生的24-72小时之间。因此,危机干预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化解危机,保证生命安全或将有可能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处理果断原则。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学校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重点对象是心理普查、心理排查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具有严重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具有自杀倾向的学生,主要包括以下18类。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严重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治疗周期长,个人又很痛苦的学生。
5.学习压力大、学习困难、考试成绩不理想或失败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在考试准备期、考试进行中或考试之后承受过多压力的学生。
7.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10.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1.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严重自卑的学生。
12.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和困扰的学生。
13.近期情绪波动较大的学生。
14.存在严重睡眠障碍的学生。
15.直接或间接提出要自杀或结束生命的学生。
16.具有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的学生。
17.经常酗酒或网络成瘾的学生。
18.具有严重违纪违法的学生。
三、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五级体系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建立四级体系,即危机干预发现体系——监控体系——干预体系——转介体系——善后处理体系,以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有效监护,适当干预,及时转介,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发现体系。
(1)心理健康普查制度。配合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素质普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学部心理辅导员要配合中心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排查制度。日常每两周对学生进行一次排查,了解个别学生的学习、生活、情绪、行为等情况。
(3)访淡辅导制度。辅导员通过走访学生、任课教师、心理咨询教师等了解心理危机学生的个人情况。要走访那些情绪波动大、行为反常的学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真实生活状态。主动与心理危机学生预约并进行交谈。
(4)建立学部心理危机快速反应制度。建立由学生——寝室——班级——年级——辅导员——学部主管领导的网状多向的快速反应通道,对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干预。
(5)建立学部和家长的密切联系制度。由学部建立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和发现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目前承受压力的状况。
2.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诊断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相关心理医院进行治疗。在学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的全程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部在征得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录音或书面详细记录),立即将其送往长春心理医院治疗,并作好24小时的全程监护工作。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部应指派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3.建立完善的干预体系。危机干预的时间一般在危机发生后的数个小时、数天或数星期,干预的最佳时间一般在事件发生的24-72小时之间。
干预系统的紧急启动。学部一旦发现有自杀倾向或企图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应立即启动危机干预措施,对其实行24小时有效监护,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同时立即报告给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校医疗部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
缩小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范围。由宣传部门统一向外公布调查信息,消除不明真相人员的胡乱猜测和谣言传播。
采取心理咨询技术,帮助当事人及受影响的人员减轻心理压力。
(4)提供多种危机干预途径。可利用心理咨询热线、个别咨询、心理支持性团体、网络咨询、心理健康材料发放等形式。
4.建立转介体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学部、心理咨询中心、医院、校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联络和协作关系。
(1)辅导员要认识自己的专业权限。当辅导者发现自己已尽其全力而学生发展变化仍非常缓慢甚至有恶化的趋势,应考虑将学生转介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及时识别诊断与转介。若发现学生已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初步诊断,发现不适宜咨询而需要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时,辅导员在征得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录音或书面详细记录),及时转介到长春心理医院,由医院做进一步诊断,然后采取有效的干预与治疗措施。
5.建立危机事件善后处理体系。善后处理有利于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稳定,有利于危机事件的修复和处理。
(1)危机事件处理完之后,干预工作仍需要继续进行。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等心理援助方式,通过对学生宿舍、班级进行团体辅导,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正确认识、了解由危机带来的遗留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并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2)建立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心理档案,把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情绪、行为和认知状态的变化。
(3)在一定时间内,将危机事件当事人的情况要通过月汇报制度向学部副书记和校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以便学校和学部主要领导了解和掌握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康复情况和最后处理结果。
四、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
1.建立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部亦应将其洋细材料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2.建立学部学生发展的月汇报制度。通过学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辅导员将收集的学生发展信息经汇总后向学部副书记报告,然后由学部副书记签字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建立学部与家庭联系的常规机制。为了方便教育与管理,建立学部和学生家长的固定联系方式。快捷有效的联系方式是电话,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能使学校和学生家长或学生的亲戚取得联系。
4.建立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5.公布学校常设的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电话。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电话:84536706、85098301,热线电话:85099821;学校保卫处电话:85098110;校医院值班电话:85099120。
教育学部
2015年9月
附件:
我校心理危机干预流程